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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乐生活馆远去的木府‖古代丽江地区的土司制度-历史心声

远去的木府‖古代丽江地区的土司制度-历史心声


【摘要】:丽江位于云南西北部,北隔金沙江与迪庆藏族自治州相望,南接大理白族自治州北部,有纳西族,彝族,傈僳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居住,是古茶马古道的重要驿站。自古以来丽江地区就是多民族兼容之地,由于它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民族情况从古代就与中央王朝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民族区域政策,尤其是土司制度。此次实践中对于丽江的土司制度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对丽江地区的地理环境的了解也增进了对于这种特殊民族政策的思考,经过对比分析,我们会发现,土司制度不仅是我国古代西南地区的一种民族政策,它对我国现在所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丽江、土司制度、地理因素、民族自治制度

丽江的地理因素与土司制度的形成
丽江在地理上位于金沙江南,此次进行考察,前往虎跳峡的途中,我们不仅看到长江第一弯,沿途山谷交错,山高谷深,玉龙雪山海拔五千多米,丽江地区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下自然形成了即有交流又有封闭的区域文化特点。古代丽江尤其在唐宋之时,丽江北面邻藏族先民吐蕃,南面是彝族和白族先民建立的南诏国和大理国政权,所以在两个强大政权的挤压之下生存就锻炼出丽江地区民族的一种两面违和,“事大”自保的生存策略。高大的山峰为这一地区提供了可以作为屏障的护栏,而金沙江河谷如同天堑,这是历代中央王朝一直无法对丽江实行全面地中原管理体制的原因,也是丽江地区会出现土司制度并长久得到维持的原因之一。
对于中央王朝而言,云南地处边陲,多民族杂居,风俗习惯也和汉族地区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对于这样也行地区,中央是把它们视为没有开化的蛮夷之地,是“天朝”四维穷边,有待内化的地方,正如同康熙皇帝所说“以蒙古为长城,比长城更为坚固”一样,封建王朝对于边陲之地是一种即辅又用,同时将其与汉族地区化合的方针。丽江地处滇西北,与缅甸邻近,正式需要以蛮夷为长城的地方。同时,南地区少数民族众多,不同民族之间不免会有矛盾和冲突,而中央王朝就会作为民族冲突的调和者,中央对于这些地区人民进行直接的管理是很困难的,少数民族不免会有抵触行为,但是使用土司制度泽不同,土司往往会是少数民族中的“高贵”氏族,他们经常有神奇的祖先传说,少数民族可能不会服从中央王朝的统治或者剥削,但他们在本族高贵土司的统治或压迫下却能够顺从,着正是古代封建通着者“以夷制夷”“以汉制夷”政策出发点。

忽必烈率领蒙古军“跨革囊”而渡金沙江,丽江的木氏部族祖先亲自到金沙江边迎接,并帮助蒙古军南下消灭了大理政权,由此丽江地区的纳西先民赢得了一个可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初,丽江纳西土司仍然以“事大”的策略投向明朝,并受中央册封成为丽江地区的世袭土知府。木氏世袭土官知府的统治势力一直伴随着明王朝,直到清王朝雍正元年改土归流为止,共传了18代。怡乐生活馆如果加上元朝四代,共22代。从明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至雍正元年,即公元1723年,木氏担任丽江知府341年,若从公元1253年木氏先祖麦良降元时算起,至改土归流,其家族统治丽江地区共470年。“传世最远”,木氏土司实行长子继承制,中间虽有波折,如木泰七弟木吉“以庶谋嫡,问以极刑”(《木氏世系表》),仍按秩序承袭。木氏谨慎为官,虽有越郡买地等小疵被人参奏,中央王朝有关部门仍予保护。
丽江不仅有高山大河的保护,更有可以发展农业生产的平坝地区,丽江的土司制度正是在这一地区特殊的地理和民族环境中形成的,它有较高的汉化程度,又有很高的独立性,云南大学教授木霁弘认为,木氏土司“以夷制夷”的管理方式成效十分显著。实际证明,此项政策的实施对顺应历史发展,兼顾少数民族的实际利益,巩固中央王朝在边疆的统治地位,对当地各方面发展和保持该地区的稳定都起到了重大作用。

二、木氏土司的政策
这次丽江的专业实践中,在参观木氏土司衙门时,让我们见到了木氏“宫室之丽拟于王者”的辉煌壮丽,高阁流水,还有秀美的玉花园。讲究气派与风水的建筑,让人赞叹,集中地表现出土司“开门为诸侯,关门为天子”的独立性。领主庄园与行政单位的村寨是不分的,故木氏对庄园的管理以及对村寨的统治也是合一的。徐霞客是这样描写的,七河“有大宅新构者乃木公次子所居”,“岩脚院......屋角俱插小双旗乃把事之家”,大凡“有瓦房者,皆头目之居。”

木氏把子女分派到各个庄园,他们既是庄园的主人,也是行政村寨的统治者,而所谓把事和头目一是庄园的监工之类,二是村寨的大小统治者农奴替领主耕地、收获、牲畜以至于家务杂事,担负着一切繁重的劳动。余庆远《维西见闻纪》说:“所属麽些见皆跪拜,奉物及对则屈一膝,讼亦赴 有不率头目鞭笞之。农时助头目二三日,谷将熟,取其青者蒸而舂脱粟,曰扁米,家献二三升。腊奉鸡米,元日,头目以酒饭劳之。”余庆远的见闻已是改土归流、领主倒台以后的徭役制的残余情况,但是,残余尚且如此,明代中叶以前的状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木氏领主对个体农牧民实行的是征收实物地租。对牧区收畜牧税的情况,徐霞客《滇游日记》说:“北地山中人,无田可耕,惟纳毛牛银为税。”对个体农民收田赋税课,余庆远《维西见闻纪》讲道:“自奔子栏以北皆降,于维西及中甸并现隶四川之巴塘里塘,木氏皆有之,收其赋税。”雍正元年(公元一七二三年)改土归流时,《丽江府志略》写有“查出山外夷民年纳土官牛羊籽粒,共折银二千二百一十九两七钱四分八厘。”可见,个体农牧民向领主贡纳的实物地租的数量是相当大的。当时丽江所有主要矿场和盐井全为木氏领主独占专营。例如金沙江产沙金,当地的纳西族用原始的方法淘沙取金,有时几天甚至几十天也淘不到一点,生活甚为悲惨,但若有些收获,也还要全部缴给领主,否则就有被杀头的危险,因为木氏领主规定有“民间匿铢两皆死”。那时每到领主家婚丧嫁娶,起房盖屋和逢年过节的时候,老百姓都要献礼服役。以祭天为例,自元旦至元宵后二十日,数举方止。每一处祭后,大把事设燕燕木公。每轮一番,其家好事者费千余金,以有金壶八宝之献也。”“这显然已经不是什么“好事者”的消遣了。

木氏领主控制下的丽江,关卡林立。难怪徐霞客记载“出入者非奉木公命不得擅行......即诏令至,亦......无得竟达。”毛奇龄在《云南蛮司志》也说:“州界有关,人皆不得入,惟府吏得入,故人尝愿为府吏。”不过木氏领主也征收货物过境税,当时七和就设有查税所。木氏领主是丽江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政治上的主宰。难怪徐霞客说他“贮金数十库”,“宫室之丽,拟于王者。”明代丽江富甲迤西诸郡,政治上号令一方,自雄于滇西北隅,故藏族贵族亦称它为“萨当汗”。
明代中期以后,丽江纳西族社会发生急剧变化,它急速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可永宁摩梭人的社会却依然故我。明末清初,纳西族社会生产有比较显著的发展。在自给自足的封建自然经济中,农业是最基本的和主要的。那个时代农业生产的水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水利灌溉的状况。丽江的耕地面积,在明朝正德以前没有明白记载,但估计不会太少。《元一统志·通安州》说:“山半(玉龙山)数泉涌出,下注成溪,灌溉民田万顷。”万顷当然夸大其词,但是,当时纳西族人民开垦了相当数量的耕地,并以农业为主。直到正德《云南志》中才有了官民田地区三百一十八顷一十六亩的数字。这一数字显然少于耕地的实有面积,因为当时土地全为领主所有,无法得其实数。明代末期有了一些发展,据徐霞客《滇游日记》说,在鹤庆丽江交界的三岔黄泥冈东北,“坞盘水曲,田畴环焉”;“东圆里......陇北平畴大开,夹坞纵横”;在三生桥“西北行平畴间矣”;“川甸桃柳缤纷,为之引满”;七和“漾共江出峡而下,盘其麓,峡中始环垒为田”,“水田夹江”;冯密“务陇成畦,辟田甚广。”可见,土司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既有专断残暴的压迫性同时对于当地的民族管理也使用自己地方合适或是平民可以接受的统治措施,不论其他流官地区有怎样的纷乱,土司管理的丽江地区一直没有发生平民反对朝廷的大规模斗争。

古代土司制度对现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影响
丽江土司历经元、明、清三代,直到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历经22世470年。他们是丽江土地森林河泽的所有者,也是政治上的统治者。统治人民在明正德年间就有5.7万人。木氏领主基本上通过徭役制和实物代役租的形式维系着自己的利益。在云南土司的历史上,木氏土司接受汉文化最早。史称:“云南诸土司,知诗书,好礼守义,以丽江木氏为首。”他们之所以能够统治丽江如此长的时间并不仅仅是他们对丽江人民实行的一系列有利的政策,也不是中央王朝惧怕,重要的是他们服从于中央,能够维护中央的权威。也是他们对中央的服从使得中央王朝一直处于较强地位,它的这种服从仍旧反映在现在的建筑之上(虽说这些建筑是后人修建的,但对其还是最大程度的反映了),比如,在万卷楼上他只是在楼顶之上雕刻了一条水龙,而不是像中央王朝的那样在屋檐处都雕刻满了龙的形象,就从龙的形象来说也没有中央王朝的那样霸气;还有在议事厅内设置的木府土司的座椅也并不像中央王朝的那样雕梁画栋,虽然给人以高高在上的感觉,但仍比不过金銮殿上的高大雄伟和给人以威严感。
据木府讲解员介绍当时中央王朝和丽江木府土司的交情也是很好的,这种中央和地方的交好同时有利于避免战争的发生,也就有利于人口的发展,使得丽江土司在明朝正德年间的统治人口就已经达到了5.7万人。总之,一个国家的富强离不开地方的团结。也就是说,土司制度调和了中央和边远地方的政治关系,同时也是调和了一个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土司来自地方多数民族中能够拥护中央,而且有一定的汉化水平,掌握相对先进的文化的家族,而且这个家族在本民族中也有很好的调和能力和威望,是为本民族所崇敬的高贵家族。如此则基本实现了“本民族首领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民族自治”原则。
在古代的土司制度下,土司成为了代中央对少数民族进行统治的一种工具,而我国现在实现的是民族平等共同发展的民族立场,对于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情况,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使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以及民族乡”的民族自治体系,实现了少数民族根据实际情况管理自己本民族事务的需求,维护了民族团结。我国现在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古代封建王朝以领主为工具压迫少数民族的土司制度是有本质区别的,它建立在不同的佘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之下,一种是民族压迫和剥削的工具,一种是民族平等发展的举措,一种是世袭领主的民族“自治”,一种是民主政治下的当家作主,但是古代的土司制度确实对现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深远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它是现代民族自治的旧源流。
现在的民族自治地方行政长官必须是从地方占多数的民族,或者是法律上的自治主体民族中产生,而且普通的人民也有权选择自己认为可信的人作为本地区的行政长官,这与来百姓只能接受管理的就土司制度不同,但它们的中心思想都是一样的那就是以当地主体民族的管理来维持民族稳定,实现国家在整体上的团结与兼容促进民族融合。古代地方土司可以看作是封建制度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总之古丽扎娜,在这次的考察中,我们经过了多个丽江的景点和历史博物馆,看到听到了解到了许多的关于当地历史地理的知识,参观木府的辉煌宫殿,结合了在旅途中中的所见所闻和自身的一些知识经验,我深刻的发现,我们现在实行的许多民族政策与古代的民族政策是有许多相似性的,但是又有着一些现代化的先进举措,中国古今之间的一些民族政策乃至社会政治政策对后世是有很大影响的,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思考。这次考察不仅使我们增加了见识和与同学的友谊得以增强,我们还知道了学习必须与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很好的做到学以致用;同时,我们还应该结合历史来对现实进行反思,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借鉴;另外我们还可以把其他地方的发展经验引入到本地方,为自己的家乡建设献计献策,做一个真正的爱国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