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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礼貌黑板报昌平区科委:关于《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知识产权支持政策申报的通知-财政资金内参

昌平区科委:关于《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知识产权支持政策申报的通知-财政资金内参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实施方案(2016-2018)》,如期建成全国双创示范城市,完成知识产权各项工作指标,昌平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昌双创办发〔2017〕2号)规定,启动“2017年度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资助”申报工作。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支持政策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一、支持方向
1、申报对象为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及其它项目,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对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的要求,按自愿申请的原则自主申报。
2、本次申报针对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授权的专利以及发生的项目。
3、涉及昌平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类的行业企业不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二、申报要求
1、各申报单位将全部申报材料严格按照《指南》要求整理,(纸质材料:统一按照A4纸型胶订制作,一式二份,申报材料封面及骑缝处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申报书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2、项目申报时间为2018年8月1日-8月31日。材料于2018年8月31日12:00前提交昌平区知识产权局,一经提交不得修改,逾期不予受理。
3、相关政策、资助申请表格请到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网站(http://cpkw.bjchp.gov.cn)下载。
联系人1:
昌平区知识产权局 张 健 刘志伟 电话: 89741341
邮箱:cpzscqj@163.com
材料报送地址:昌平区府学路科技中心大楼2002室(地址:阳光商厦西侧 府学路花园内)
联系人2:
回+双创社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赵展芸 伍艳梅
电话: 15810497106
材料报送地址:昌平区回龙观腾讯众创空间一层政务会客厅(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创客广场338号)
昌平区知识产权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
第一篇 总则
为推进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效激发创业创新热情、保护创业创新成果,打造一批示范引领效果强的创业创新商贸企业集聚区载体,引导和规范商贸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融资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关于印发〈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6〕33号),特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一条 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由总则、企业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支持政策、商贸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政策及附则组成虫皇主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及其它项目,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
第三条 本办法优先支持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引领高精尖产业发展的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及其它项目。
第二篇企业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支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 知识产权创造支持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国际专利20000元/国/件(每件最多支持五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6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的支持;对通过代理公司获得国际、国内专利的,给予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1000元/件的支持。
(二)对于上一年度获得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项给予500元的支持。对于自行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1000元的支持。对通过代理公司申请的给予500元/件的支持。
(三)对于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6万元的支持;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支持;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支持。
(四)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支持立免网。水谷雅子
第六条 知识产权运用支持
(一)对专利成果商用化。对专利技术交易,给予合同总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每个单位每年获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出口专利产品的单位,按其支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给予全额支持。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专利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给予专利出资入股额20%的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不超过评估费及担保费总额、利息总额的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知识产权品牌建设支持
(一)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建设和完善专题专利数据库,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支持标准按照项目合同总额的15%,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各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承担单位,每年给予20万元的支持;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一)对区内小微企业因自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开展专利诉讼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
(二)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昌平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支持
(一)对在昌平区注册的代理机构辅助企业首次申请专利的,按照每件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1000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协会、服务机构等,按《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二)对给予昌平区内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代理的服务机构,每通过1家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进行汇总,由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经审批后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每个企业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凡已申请并获得昌平区其他知识产权政策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的支持。
第十一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本政策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
第三篇商贸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应为商贸企业集聚区的运营企业。商贸企业集聚区主要包括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含购物中心,下同)、电子商务集聚区及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三类。
第十三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务楼宇)认定条件如下:
(一)整栋楼宇或同属一个业主(或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下同)的功能相近的连片楼宇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业主为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单位。楼宇具有规划建设手续,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楼宇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和企业入驻规模。原则上综合性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专业性楼宇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驻楼企业数量20个以上颜文伟,其中小微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占比在25%以上的楼宇为商务服务业综合主题楼宇;驻楼单位中同类别小微商务服务业企业数量占比在50%以上的楼宇为商务服务业专业主题楼宇。
(三)楼宇具备较鲜明的商务服务业聚集效应,商务服务业发展良好,上一年度楼宇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
(四)楼宇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楼宇的管理、运营等各项工作,并能够提供企业创业创新需要的专业性和综合性服务。
第十四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30家,入驻企业开业率达到80%以上;开业企业中的小微商户占比二分之一以上或小微商户的绝对数量超过100家。
(二)具备明晰的业态定位,管理机构在保持公共秩序、治安、消防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方面应建立健全;能够结合定位,开展系统的、特色化的营销和宣传活动,提升居民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满足居民不断提升的消费需要;在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
第十五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条件如下:
(一)电子商务集聚区为引进成长性较好的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数达到20家以上。
(二)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为年服务小微企业100家以上。
第十六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务楼宇)支持
支持商贸主题示范楼宇升级改造和商贸主题示范楼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审定总投资的30%,最高200万元。同一商务楼宇在两年内获得过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支持
商贸企业集聚区(商业综合体)首次认定的第一个年度,对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1万—5万(含)平方米,给予30万元奖励;5万—8万(含)平方米,给予50万元奖励;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达8万(含)平方米以上,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及公共服务平台)支持
(一)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集聚区)首次认定的第一个年度,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商贸企业集聚区(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资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5个平台项目。
第十九条 区商务委负责制定本政策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
第四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贷款担保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政策实施由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昌平区财政局共同进行监管,并委托昌平区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专项资金的托管机构,负责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及运营,并设立担保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依监管部门审批核准设立的具有融资担保经营资质的、在昌平区登记注册纳税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 当担保机构从事符合政策支持方向的贷款担保业务、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公司应先行垫付。担保专项资金将按照代偿额85%的比例补助担保机构,剩余15%代偿额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代偿补助申报:担保机构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向区经信委提交代偿补助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担保及代偿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担保代偿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由区经信委予以审核。
第二十四条 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专项资金的放大倍数原则上不能低于5倍,其中2017年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担保总额不能低于1亿元宇宙少主,2018年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担保总额不能低于2亿元。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应实施有效追偿,追偿回收款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补助比例缴回担保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在确保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对担保专项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兼顾资金的流动性和合理的收益水平。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拆借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机构提出确认坏帐申请,由区经信委审核确认,并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法定诉讼程序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九条区经信委负责制定本政策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
第五篇 附则
第三十条鼓励在昌平区注册的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支持资金”,对年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上年度已登记技术合同及吸纳技术合同金额的5‰择优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累计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支持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申请该支持政策的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可再申请昌平区其它鼓励技术合同登记政策。
第三十一条 鼓励昌平区空间载体申报市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对2016年1月1日以后,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资金奖励。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如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且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则按照国家、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2: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潘绍聪,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文明礼貌黑板报,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十三号怪异岛。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要润身高。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冢越博隆,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陈建真,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3:
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支持政策
申 报 指 南
总 则(一)本申报指南依据《昌平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支持办法》(昌双创办发〔2017〕2号),第二篇“企业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支持政策”制定。(二)本政策申报主体为: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小微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及其它,小微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
(三)本政策优先资助符合昌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为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家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单位。每个企业每年获得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请知识产权支持政策中专利资助不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另,专利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必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确认同意申请人申报本专项资金,最终资助款项将拨付给申请人”的《声明》,并加盖公章。
(五)凡已申请并获得昌平区其他知识产权政策扶持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的资助。
第一条 知识产权创造支持
1、资助标准
(1)获得国际专利授权的,按每件20000元/国/件的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五个国家或地区;
(2)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3)对于获得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项给予500元的支持; 对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1000元的支持;
(4)申请代理费资助标准:国际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2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1000元;注册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申请代理费每件500元的支持;
(5)对于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对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支持,对于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给予一次性2万的支持;
(6)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2)上一年度已被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国际专利,获得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且没有属纠纷;
(3)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以及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
(4)申请代理费资助,必须与中介机构签署代理合同,且专利在上一年度授权;
(5)必须是通过国家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证书首(初)次发证日期必须是在上一年度。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政策申报书》(附件1-1)、《昌平区知识产权授权资助汇总表》(附件1-2)、《昌平区申请代理费资助汇总表》(附件1-3);
(2) 办理知识产权授权资助的,应提供相应的授权证书;
(3) 办理申请代理费资助,应提交有效的代理委托合同、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发票、受理通知书;
(4)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提供相应的证书;
(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第二条 知识产权运用支持
(一)专利成果商用化
1、资助标准
(1)按合同总额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2)对出口专利产品的单位,按其支付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的实际金额给予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2)企业转让、购买或实施许可的专利技术;
(3)专利技术交易必须签订有效技术合同,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签订合同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4)对于在一份专利技术交易合同中含有多项专利的,视同为一次交易行为;
(5)专利权人向国外出口专利商品,并在上一年度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备案。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政策申报书》(附件1-1);
(2)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行为有关的协议、合同文本、相关票据;
(3)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让、专利许可有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文件等;
(4)专利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5)出口商品的专利证书;
(6)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登记证(备案证);
(7)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缴费凭证。
(二)专利成果作价出资入股
1、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专利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给予专利出资入股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2)知识产权入股实缴出资日期在上一年度;
(3)入股专利评估报告;
(4)专利权人必须依据设立公司章程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
(5)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被投资公司的登记手续,并核发营业执照。
3、申报材料
(1)股东共同签订的合同和公司章程;
(2)专利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
(3)入股专利证书及与专利转移有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文件等;
(4)企业营业执照。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1、资助标准
对以专利权、商标权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成本资助和利息补贴。
(1)给予应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本(包括评估、担保等费用)、贷款利息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的一次性补贴;
(2)贷款贴息的利率均以银行放款日贷款利率为测算依据。划拨专项资金后遇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2)申请人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签订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政策申报书》(附件1-1);
(2)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等;
(3)与银行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放贷证明、还贷证明、利息单据等;
(4)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本补贴”,必须提供与担保、评估等机构签订的担保、反担保、评估等合同,评估、担保等费用的缴费凭证。
第三条 知识产权品牌建设支持
(一)知识产权托管工程、开展专利战略研究酒结良缘,建设和完善专利数据库,实施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项目
1、资助标准
按照合同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的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2)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且签订日期在上一年度内;
(3)知识产权托管专项将按照《昌平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引》(附件2-1)进行考核;
(4)申请专利数据库建设必须是由专利专题信息数据和相关数据库软件构成的计算机集成系统;拥有合法来源的知识产权数据库资源及检索分析工具;
(5)申请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项目应按照《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指导规程》(附件2-2)进行实施。
3、申报材料
(1)填报《昌平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1-4);
(2)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发票、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情况报告;
(4)专利战略研究结题报告;
(5)海外知识产权侵权分析及预警专项结题报告;
(6)专利数据库建设情况总结及数据库功能介绍。
(二)知识产权联盟建设资助
1、资助标准
对各行业知识产权联盟工作承担单位,每年给予20万元(含)的资助。
2、申报条件
(1)知识产权联盟建设必须符合昌平区产业政策方向,联盟成员单位中昌平区注册的小微企业需达到5个以上,经过区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
(2)联盟工作承担单位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其他社团组织;
(3)该专项优先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支持方式为:每年对联盟工作依据《昌平区知识产权联盟工作考核方案》(附件2-3)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该专项。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工作站、分中心资助申报书》(附件1-5);
(2)知识产权联盟成立倡议书;
(3)知识产权联盟章程、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办法;
(4)知识产权联盟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5)知识产权联盟工作考核材料;
知识产权联盟上一年度活动相关证明(如活动策划方案、新闻宣传、照片等)异世草木师。
(三)专利奖支持
1、资助标准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2)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政策申报书》(附件1-1);
(2) 获奖证书。
(3) 获奖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必须提供其他获奖人确认同意申请人申报本专项资金,最终资助款项将拨付给申请人”的《声明》,并加盖公章。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支持
(一)专利诉讼及无效
1、资助标准
对区内小微企业因自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时,开展专利诉讼提供补助,用于支付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和律师费,每一案件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
(2) 企业自有专利权受到侵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的;
(3)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申请或判决在上年度内。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政策申报书》(附件1-1);
(2)专利证书或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专利侵权诉讼申请、专利无效请求书、判决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属认定书;
(4)律师费发票、专利无效请求费发票、诉讼费发票。
(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
1、资助标准
对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昌平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支持。
2、申报条件
昌平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分中心、工作站,特指被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昌平区知识产权局认定批准的。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工作站、分中心资助申报书》(附件1-5);
(2)维权援助分中心、工作站需提供协议或批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活动相关证明(如活动策划方案、新闻宣传、照片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支持
1、资助标准
(1)辅助企业首次申请专利并授权的,按照年度内每件发明专利3000元、实用新型1000元的支持;
(2)对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协会、服务机构等,按《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考核方案》(附件2-4)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支持。
(3)驻昌服务机构每年度辅导昌平区内企业,并且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每通过一家企业给予服务机构2万元资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昌平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协会;
(2)依据《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考核表》(附件2-4)每年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方可申报该专项;
(3)必须是所辅导企业通过了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获得证书,且发证日期必须是在上一年度。
3、申报材料
(1)《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工作站、分中心资助申报书》(附件1-5);
(2)上一年度服务昌平区企业的合同、名单、知识产权明细,辅导企业首次申请的还需提供受理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考核材料、相关工作证明;
(5)《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6)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票(存根联)。
第六条 其他材料及要求
1、申报单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签字的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小微企业需要提供《企业类型声明函》(附件3);
3、小微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年末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材料中提及的各类证书、发票、合同等均为复印件。申报材料需用A4纸,每个部分用彩色隔页纸隔开标明内容,胶装成册。封面、申报表、骑缝加盖公章,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已享受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2、项目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
3、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5、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6、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7、申报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朴仁静,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8、经审议认为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不予支持的事项。
附件1:申报表格
(1)《昌平区知识产权政策申报书》
(2)《昌平知识产权授权资助汇总表》
(3)《昌平区知识产权代理费资助汇总表》
(4)《昌平区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5)《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盟、工作站、分中心资助申报书》
附件2:配套文件
(1)昌平区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指引
(2)北京市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预警指导规程
(3)昌平区知识产权联盟工作考核方案
(4)昌平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考核方案
附件3:企业类型声明函
附件4:申报材料附件汇总.rar(详见原文)